一、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通过学校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立项申请,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立项批复同意后,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并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四)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企业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调账。
三、申报材料
(一)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1.学校关于企业办理清产核资立项正式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清产核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企业制定的拟实施的清产核资方案;
3.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章程复印件;
6.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7.其他材料。
(二)清产核资结果确认
1.学校关于企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正式申请文件;
2.清产核资立项批复复印件;
3.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企业清产核资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4.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包括合并清产核资报表及清产核资范围内各企业单户报表;
5.法定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6.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原始凭证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材料较多应单独汇编成册,编注页码,列出目录;
7.清产核资结果企业内部公示情况;
8.清产核资电子数据(清产核资管理软件导出的jio文件和Excel表格文件,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其他材料。
清产核资结果经财政部批复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