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企业发生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与企业相关人员无经济利益关系;
(四)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三、资产评估委托人一般为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或出资人。企业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四、资产评估委托人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进行初步审核,且由法定代表人在评估备案表封面及“申报备案”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再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至学校所属一级企业。资产评估委托人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七)其他重要事项。
五、学校所属一级企业收到备案申请单位(资产评估委托人)提出的评估备案申请时应当对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经资办报送下列文件
(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 (含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评估基 准日、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三)备案申请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四)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