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ASSET MANAGEMENT

评估备案
日期:2024-04-26 阅读量:

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企业发生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与企业相关人员无经济利益关系;

(四)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三、资产评估委托人一般为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或出资人企业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四、资产评估委托人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进行初步审核,且由法定代表人在评估备案表封面及“申报备案”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再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至学校所属一级企业。资产评估委托人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七)其他重要事项。

五、学校所属一级企业收到备案申请单位(资产评估委托人)提出的评估备案申请时应当对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自评估基准日9个月内向经资办报送下列文件

(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 (含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评估基 准日、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三)备案申请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四)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上一篇:产权交易及增资扩股

下一篇:清产核资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基地1号研发楼20层

联系电话:027-87802988 / 027-87402996

领导邮箱:djw@hust-zcgs.com.cn

官方公众号

Copyright©2023 武汉华中科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